睡虎地秦墓竹简属邦
第 18 章 / 共 25 章EBF
第 1 / 1 页滚动阅读作者 睡虎地秦墓竹简本章 104 字
  道官相輸隸臣妾、收人,必署其已稟年日月,受衣未受,有妻毋(無)有。受者以律續食衣之。 译注:   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,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,有没有领过衣服,有没有妻。如系领受者,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。